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发展规划(不含城乡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安排,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和滚动管理,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每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年度安排未使用结转本年度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规划(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等;
(三)按相关规定收回的借款前期经费;
(四)上级安排的专项前期经费;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安排重点
第五条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支:
(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发展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域性专项发展规划、产业专项发展规划、重大项目专项规划、经济园区布局规划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基础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费用。
(三)发展规划和项目业务经费。包括开展发展规划和项目调研、论证、评估、专家咨询、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印刷等直接为规划和项目服务的经费。
(四)设备购置费。包括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及办公用品的购置费。
(五)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重点:
(一)市本级重大发展规划。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编制的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关系全市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重点产业规划等中长期规划。
(二)市本级重大课题、重大工程研究。事关全市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课题,市政府提出的重大工程谋划研究。
(三)市本级规划建设重点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项目、国家政策支持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事业、重大产业、重点园区项目。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的申报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组织工作,于每年10月启动下年计划编报。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通知要求向市发改委申报。
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发展规划和课题研究工作经费,应填报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申请表,内容包括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主要内容和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编制方式、规划审批主体、规划编制进度安排及经费预算等。
(二)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填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八条 市发改委根据经市人大批准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轻重缓急研究提出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市发改委下达本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具体安排使用计划,由各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拨款的相关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指标到各项目单位,并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本年度内,确需要在已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内的项目间调剂或项目内工作内容调整使用的,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批准。
第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采取拨款形式。本办法印发执行之前已发生的借款仍按市发改委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十条 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应该在当年12月底前按下达的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申请用款完毕。因特殊原因,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的项目,如在当年9月底前未使用经费,且年内不再有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提出调整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前期工作支出。对已安排计划但当年未支付的预算指标结转到下一年度,滚动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时间完成下达计划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发改委商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该单位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章 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办理拨付管理工作。达到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同一单位或业主同时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必须按项目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决算审批制度。前期工作完成后,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单位要及时编制前期工作经费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在经费计划下达后,于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负责督促各项目单位推进相关前期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已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需提交成果材料,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核实,并作为审批前期工作经费决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用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驻玉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玉林市委会,市工商联。 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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